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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开征求对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修订稿意见的公告

作者:-- 来源:国家发改委 更新时间:2017-05-23 浏览量:467 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(中发﹝2015﹞28号)精神,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,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体系,我委对1999年颁布的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形成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修订稿(见附件1)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30日。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(http://www.ndrc.gov.cn)首页“意见征求”专栏,进入“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”栏目,或发送传真至010—68501742,提出意见建议。
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。
附件:
1.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修订稿
2.关于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的修订说明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国家发展改革委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7年5月15日


附件 1 
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 
(修订稿) 
 
第一条 为科学、有效地组织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,保障调
查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及时性,充分发挥农产品成
本调查在宏观调控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政策制定中的
支撑作用,积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 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
展的农产品成本调查(以下简称农本调查)工作。 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,是指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
工转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源的价
值总和。 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本调查,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
部门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,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、收益及相关
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。 
第五条 农本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。国务院价
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本调查工作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
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本调查工作。 
第六条 设区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
门的成本调查机构,确定专人负责农本调查工作;承担农本调查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,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本调
查工作,具备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成本调查机构。 
第七条 农本调查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。
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保持农本调查人员相对稳定。农本
调查人员需要变动的,应先补后调,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,并及
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。 
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农本调查所需经
费纳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,专款专用,切实保障误工补贴发放、
走访农本调查对象、业务培训、数据审核汇总、信息化建设等基
础工作的正常开展。 
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本调查信息
化建设,提供必要的计算机、移动智能终端等技术装备和其他各
项条件,利用“互联网+”、大数据、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,积
极推进农本调查数据采集、处理、传输、存储和发布等全流程信
息化。 
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
的农本调查制度,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;加强对调查数据的分
析应用,拓展服务领域,增强服务能力,提高服务质量。 
第十一条 全国统一开展调查的农产品品种由国务院价格
主管部门规定,地方开展调查的农产品品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
价格主管部门规定。 
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需要,适应农产品主产区和生产结构变化情况,对主要农产品和特
色农产品开展调查,并对调查品种实行动态调整。 
第十二条 农本调查对象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 
选取农本调查对象的原则,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。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,确定本行
政区域内的农本调查对象,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
案。 
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承担本级品种任务的农本
调查对象颁发“定点农产品成本调查单位(户)”牌匾和证书。国
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承担国家
品种任务的农本调查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。负责直接管理农本调
查对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农本调查协议书。各级人民政
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本调查对象的电子信息档案;根据农业
生产规模、品种、方式等情况变化,对农本调查对象实行动态调
整;适应农本调查对象特点,积极创新数据采集方式。 
第十三条 农本调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方法,依
据农本调查对象登记的投入产出情况,对其生产经营开展常年性
连续调查,并以一次性专项调查为补充,由负责直接管理农本调
查对象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原始成本资料进行收集、整理、审核、
汇总后,按规定报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。 
第十四条 农本调查的调查表式、指标涵义、计算方法和计算机汇总编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。 
第十五条 农本调查数据的取得要经过登记、审核和汇总上
报三个环节。 
(一)登记。农本调查对象按照调查制度规定,使用统一印
制的登记簿,记录所承担调查品种生产经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资
源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登记的信息。 
(二)审核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农本调查对象或
下级部门报送的农本调查资料进行分类整理、认真审核。农本调
查人员如发现资料来源或数据有误,应向农本调查对象和数据报
送单位查询后改正,确保数据准确。未经审核的农本调查资料,
不得向上级报送。 
(三)汇总上报。农本调查资料经审核确定后,地方各级人
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,对调查
情况进行综合分析,并按规定期限报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
门。 
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
查信息公开制度,明确公开范围、方式和程序。 
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;地方各级
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。 
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,按照
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。 
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农本调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: 
(一)制订农本调查计划,部署农本调查工作; 
(二)组织开展农本调查,收集、整理、审核、汇总上报和
管理农本调查资料; 
(三)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,向社会公开农本调查信息; 
(四)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,预测成本变动趋势; 
(五)指导、督促和检查农本调查对象的农本调查资料登记
和上报工作; 
(六)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和考核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
的农本调查工作; 
(七)组织开展对农本调查人员和农本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。 
第十八条 农本调查对象享有下列权利: 
(一)从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获取相关农产品社会平
均生产经营成本资料; 
(二)在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,要求农本调查机构
及人员对其生产经营和成本效益情况保密; 
(三)获得适当的误工补贴。 
第十九条 农本调查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: 
(一)根据农本调查工作要求,使用统一的登记台帐,遵守
农本调查资料的登记、报送等制度; 
(二)确保登记台帐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; 
(三)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农本调查管理,按要求提供成本、价格、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。 
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
一的农本调查机构、农本调查人员和农本调查对象,应给予表彰
奖励: 
(一)执行农本调查规定表现突出,在完成调查任务,保障
调查资料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; 
(二)在改进和完善农本调查制度、农本调查方法等方面有
重要贡献的; 
(三)在农本调查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
果的; 
(四)在农本调查成果应用和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、做
出重要贡献的。 
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本
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
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,予以通报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
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: 
(一)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本调查制度的; 
(二)伪造、篡改农本调查资料的; 
(三)要求农本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、人员提供不真实农
本调查资料的; 
(四)未按照农本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; 
(五)违反规定公布农本调查资料的; (六)泄露农本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、个人信息或者提供、
泄露在农本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本调查对象
身份资料的; 
(七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造成农本调查资料毁损、灭失的。 
第二十二条 作为农本调查对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
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
拒不改正的,解除农本调查协议,收回调查牌匾和证书: 
(一)拒绝提供农本调查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农
本调查资料的; 
(二)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农本调查资料的; 
(三)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农本调查查询的; 
(四)拒绝、阻碍农本调查和检查的。 
第二十三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
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 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。 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 5 年。1999
年 7 月 5 日公布的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 
 
 
附件 2 
 
关于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的修订说明 
 
为规范和促进农产品成本调查(以下简称农本调查)工作,
原国家计委于 1999 年制定了《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》(以下
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实施以来,有力推进了农本调查工作的全
面深入开展,建立了以《办法》为中心较为完善的调查制度体系,
构建了覆盖全国的调查网络,建成了全国 54 种主要农产品的成
本收益数据库。农本调查不仅在历次农产品价格改革中发挥了积
极作用,也为当前目标价格、最低收购价格、农业补贴和农业保
险等农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支撑。近年来,随着我国价格机
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,农本调查工作面临
着新的形势和要求,修订《办法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
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农本调查工作的迫切要求;又是顺应农业
发展新形势,进一步完善农本调查体系的客观要求;还是适应信
息化趋势,进一步提高农本调查效率的必然要求。为此,经广泛
调研、反复论证,并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,我们对《办法》进
行了修订,形成了《办法》修订稿。 
此次修订以提升农本调查工作的社会效益为目标,以解决工
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,修订的主要内容:一是更好地发挥
农本调查的社会效益,进一步明确农本调查工作的职能定位,强化农本调查成果应用,推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;二是完善农本调
查体系,进一步改进核算制度、调查品种管理办法、调查样本选
取方式以及调查方式;三是加强农本调查对象管理,要求建立电
子档案,充分调动农本调查对象积极性,提升农本调查对象业务
水平;四是夯实农本调查工作基础,要求强化农本调查机构建设,
加强农本调查人员力量,加大农本调查经费保障力度;五是增强
农本调查机构、人员和农本调查对象责任感,完善相关责任条款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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